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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安局依托信息化手段 创新“农家乐”、“日租房”管理新模式

来源:营口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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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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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日租房”等民宿经营行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公安机关管控效能,营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指导下,借鉴外省经验,创新管理,应用科技成果,联合辽宁达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主设计研发“智能民宿旅客上传系统”。

营口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副市长、公安局长王戒骄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治安支队支队长夏立贵亲自部署,安排治安支队特业大队牵头,将民宿管理工作与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相结合,并联合旅游、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从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角度,各司其责、彻底解决这一难题。

通过治安支队及盖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局的共同努力,营口市公安局于2019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了日租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全省在民宿管理工作上树立了标杆,特业大队被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搭建智能民宿治安管理平台

为适应民宿经营者需求,智能民宿治安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民宿实名登记系统对接,对有人值守的“农家乐”业主使用手机APP对旅客身份证和本人进行拍照,通过系统的OCR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实现人像检验、人证比对、实名登记、数据上传;对无人值守的“日租房”,安装智能门锁,旅客用手机扫描门锁上的二维码进入信息系统,完成身份证拍照、人脸比对、实名登记、开锁入住。管理平台有信息管理、信息查询、报警布控、数据分析等功能模块;在数据安全方面采取专网传输,实现全程加密。

将民宿性经营场所纳入旅馆式管理

明确派出所为本辖区内“民宿性”经营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安全审核、备案登记、信息采集、监督防范、安全法律培训等职责,依法保护日租房经营业者和入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查处发生在日租房经营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纳入旅馆式管理的“民宿性”经营场所在治安管理上坚持与已办证旅馆做到三个“同等”:一是同等对待。对所有“民宿性”场所一律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摸清底数、分类定位,全部纳入“智能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二是同等要求。对于“民宿性”场所一律参照旅馆业管理标准,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落实房主、业主责任;一律落实入住人员登记、上传等措施;一律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三是同等责任。对于不主动申报住宿人员信息的,一律坚决取缔。场所内因业主藏匿、隐匿、知情不报等主观故意行为引发违法犯罪案件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广泛宣传发动推广安装使用

辖区派出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村镇(社区)对民宿性场所治安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宣传,提高业主对加强民宿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督促经营者主动申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对符合民宿经营条件的业主发放《民宿类经营场所申请登记表》,由个人申请,村(居)委会、镇(街)及派出所分别进行审核,对三级审核合格的经营户,集中进行治安管理业务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经营户,发放《民宿性场所备案登记证》,核准其经营,安装使用“智能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APP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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