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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关于加大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行为处罚力度的提案》(第21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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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行为处罚力度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营口公安交警支队深入贯彻落实《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来,通过路面执勤执法、走进校园、企业、直播间、营口交警公众号等形式,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杜绝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开车接打手机、闯红灯、横穿马路现象的发生;引导驾驶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座位,携带违禁物品上车和非法营运车辆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是美好生活的基础,安全是回家最近的路,驾驶员手中的方向盘牵系千家万户平安幸福。让我们警民携手、齐心协力,共创平安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营口公安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为公安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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