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依法严惩危害肉制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公安机关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肉制品生产经营、网络餐饮及配套环节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线索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定点屠宰资质,私设屠宰厂(场)、黑作坊,非法从事畜禽屠宰、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地、设备、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违法犯罪线索;
2.加工、销售病死、毒死等死因不明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类及其制品,使用劣质肉、过期变质肉、走私冻肉、无合法来源肉类加工制作肉制品,以低价肉、拼接肉冒充优质原切肉,假冒知名品牌、虚假标注肉制品信息的违法犯罪线索;
3.在肉制品生产加工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工业盐、甲醛等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回收原料、过期辅料加工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4.非法伪造、买卖、使用畜禽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非法运输、储存、销售未经检疫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5.肉制品生产经营黑作坊、黑窝点,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销售肉制品,以及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场地、设备、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网络餐饮及配套环节违法犯罪线索
1.网络餐饮入驻商家证照造假,存在“幽灵外卖”“黑作坊”的违法犯罪线索;
2.网络餐饮商家使用劣质、过期、来源不明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方式
广大人民群众、企业从业人员、行业知情人员发现上述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1.电话举报:0417-3610530(工作日8:30-17:00)13470412389(李警官)
2.来信举报: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155号营口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
三、相关要求
1.举报线索应客观真实、详细具体,尽可能提供违法犯罪主体、时间、地点、行为过程及相关证据(照片、视频、票据等),便于公安机关核查处置;
2.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3.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虚假线索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恳请社会各界、各单位及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携手打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特此通告。
营口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