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有关要求,为确保我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有序、高效实施、优化办事服务体验,营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正式开启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符合《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
二、备案时限
1、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实施之日(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3、已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机构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材料
1、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
2、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附件2);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3);
4、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6、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四、我市出境入境中介机构备案窗口办理信息
营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出入境管理支队
对外电话:0417-2667900
备案受理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各类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
(三)投诉举报电话:0417-2667900。
(四)备案工作启动初期业务量集中,为避免窗口拥堵,建议各机构合理规划办理时间,错峰前往窗口办理。
营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6年9月16日
附件: